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四)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五)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污物等。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