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