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