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城乡建成区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