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