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