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