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