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