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