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八条有效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应当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指导意见;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意见。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