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并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予以减免的办法。

在婚前医学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