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并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予以减免的办法。在婚前医学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