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七条有效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以上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