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应当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指导意见;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