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五章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等社会救济经费;(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灾民救济粮差价补贴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社会救济费等社会救济经费;(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养五保户的款物;(四)社会救济经费的增殖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五)社会捐赠或者社会募集用于社会救济的款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