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等社会救济经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灾民救济粮差价补贴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社会救济费等社会救济经费;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养五保户的款物;

(四)社会救济经费的增殖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

(五)社会捐赠或者社会募集用于社会救济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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