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渡运,并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一)船员和渡工酒后驾驶的; (二)渡船超员、超载,冒险航行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乘客混载渡运的; (四)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渡船擅自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