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