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从事渡运船舶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