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报考大专院校未被录取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继续留原校补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