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