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和生产发展。对失业归侨再就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原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归侨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培训、推荐失业归侨就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侨眷,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福利院或者敬老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