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华侨农场的归侨(含配偶、子女),经有关部门批准安置在城镇工作的,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华侨农场的归侨(含子女)职工,在农村的配偶要求到农场落户团聚的,应当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