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内容等。

多人共同反映同一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最多为五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