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