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拆迁人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