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五条有效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照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持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并交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