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建设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拆迁人除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五给予补偿。

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