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第九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区别情况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提供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三)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四)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六)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