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区别情况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提供下列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

(四)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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