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