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擅自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