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