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第二十条有效矿山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闭坑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被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注销范围内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有可能复采的,必须采取以备复采的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