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第十九条有效采矿权人登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必须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非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完整矿床(体)分割开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