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开采该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