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

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开采该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