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报登记后的矿产资源储量,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注销。

采矿权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申报登记,是其占用该矿产资源储量的法定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