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第十七条有效申报登记后的矿产资源储量,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注销。采矿权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申报登记,是其占用该矿产资源储量的法定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