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第十一条有效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依据下列规定:(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发布技术标准的矿种,可参照相近似矿种的技术标准;(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三)国家或省关于有效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