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