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