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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