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二)擅自开挖、侵占、破坏道路、街巷、沟渠、水系、广场、园林、绿地;(三)损毁雕塑、路灯、消防栓、标志牌、宣传栏、花草树木、桌凳、垃圾箱等市政公共设施;(四)占道搭棚、堆放物品、摆摊设点;(五)乱停乱放车辆。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