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办工业;(二)建造电视塔,通讯塔,玻璃、塑料、彩钢瓦顶等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使用瓷砖、有色玻璃、金属门窗等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房屋外观、铺面、门面;(四)设置、张贴影响名城风貌的招牌、广告、招贴等;(五)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便溺,放养禽畜。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