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名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店铺应当悬挂实木招牌,其照明光色应与名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