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名城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新建、改造、修缮、拆除,应当报经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未经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