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建设完善街巷道路,城池水系,广场,公园,物资交易市场,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电力,通信,供气,供排水,垃圾箱,公厕,停车场(站、点)等公共设施,改善名城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