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状;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结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不得扩建和添建。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拆除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