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目标;(二)保护原则、范围、内容;(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五)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六)空间尺度和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排水、供气、抗震防灾、公共消防、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