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目标;

(二)保护原则、范围、内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五)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六)空间尺度和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排水、供气、抗震防灾、公共消防、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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