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目标;
(二)保护原则、范围、内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五)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六)空间尺度和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排水、供气、抗震防灾、公共消防、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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