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