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市 ( 行署 ) 、县 ( 市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应当

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向社会公告的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该格式条款的使用范围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